经典治疗的骗局(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法院认为,孝诚公司以经营亏损为由而减资,对于姜红梅这一其经营期间已明知的债权人,在减资过程中仅在上海商报刊登减资公告而未依法及时采用合理
法院认为,孝诚公司以经营亏损为由而减资,对于姜红梅这一其经营期间已明知的债权人,在减资过程中仅在上海商报刊登减资公告而未依法及时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告知,致使姜红梅未能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危及其债权的实现。现由于孝诚公司减资行为上存在瑕疵,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权在减资之后清偿不能,公司股东应在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解除姜红梅与上海孝诚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圣医堂健康管理协议书》;上海孝诚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姜红梅服务费用1.5万元;戴卫华、北京中颐经典健康科学研究院分别在减少出资的120万元、28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孝诚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中国疗养医学》 网址: http://www.zglyyx.cn/qikandaodu/2021/0708/697.html
上一篇:出席国际生物医学期刊会议的情况
下一篇:氡温泉水疗对疗养官兵血脂血尿酸及心功能的影